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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范围:乳山市
服务内容:主要职责
1.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4.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城市绿化、市政管理、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镇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破坏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