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设置:窗口2人
基本职能:主要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
办公时间: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00
申请材料:
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原件1份,同时报电子版;
2、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2份,同时报电子版;
3、专家评审小组评审意见原件1份;
4、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的项目需提供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原件1份,同时报电子版;
5、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说明。
环境影响报告表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原件1份,同时报电子版。
2、环境影响报告表原件2份,同时报电子版。
3、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的项目需提供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原件1份,同时报电子版。
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报告书60个工作日、报告表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报告书7个工作日、报告表3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大厅37-38号窗口
注意事项:
申请人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可获得批准:
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2.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3.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
4. 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应符合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5. 建设项目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6.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优先采用原材料消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节约利用自然资源,从源头上控制污染;
7. 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反映项目原有的环境状况,采取“以新带老”等措施,治理原有的污染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