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职能: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30
办理地点: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大楼1楼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申请材料:营业执照 原件(核验),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原件(核验),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仅经营企业及经营加工企业提供) 原件(核验),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海关认定信用状况(仅AA、A类企业提供) 原件(核验),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验资报告(仅外资企业提供) 原件(核验),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仅经营加工企业及加工企业提供) 原件(核验),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仅经营加工企业及加工企业提供) 原件(核验),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社保缴费发票 原件(核验),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原件(核验),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上年度损益表 原件1份(加盖公章)
上月资产负债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申请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经营范围需包含货物及技术进出口);1份。2、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3、公司介绍信(代理需授权委托)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1份。5、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6、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1份。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