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核:
一、办理条件
(一)申请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单位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2.申请单位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3.申请单位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4.申请单位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5.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但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地区,个人可申请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二)申请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同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2.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向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接收境内电视节目许可申请书。(纸质,2份)
2.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纸质,2份)
3.管理制度。(纸质,2份)
(二)申请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区文广新局审批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2份,纸质 )
2.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单位有关证明材料;(2份 ,纸质)
3.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的涉外宾馆批准文件;(2份 ,纸质)
4.涉外公寓所在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相关证明材料;(2份 ,纸质)
5.外资企业中境外人员的护照、居留证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纸质)
6.《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2份 ,纸质)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窗口咨询地址: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地址:文化中路59号,
电话咨询号码:0631—5277030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办理条件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十条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2、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申请材料
:
1、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2、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3、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窗口咨询地址: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地址:文化中路59号,
电话咨询号码:0631—5277030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办理条件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六条,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2003年9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1号)第四条,
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
2.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3.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
4.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
5.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6.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合营中方若以国有资产(现金投资除外)参与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
二、申请材料
申请电影放映经营许可,应当向环翠区政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2份,纸质)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份,纸质)
3.法人代表或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2份,纸质)
4.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场所平面图;(2份,纸质)
5.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文书;(2份,纸质)
6..电影放映员的放映资质证明;(2份,纸质)
7.电影放映必须的放映设备、银幕和音响器材的清单。 (2份,纸质)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窗口咨询地址: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地址:文化中路59号,
电话咨询号码:0631—5277030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办理条件
申请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不能通达的社区。
2. 开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及物业管理资质。
3.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技术方案和规章制度。
4. 具有保障安全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所要求的资金、相应场地、必要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
申请材料:
1.开办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申请书(原件2份,纸质)
2.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尚不具备与该社区联网条件的证明(原件1份,纸质)
3. 开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及物业管理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纸质)
4.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技术方案和规章制度(原件2份,纸质)
5. 具有保障安全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所要求的资金、相应场地、必要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纸质)
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时间)。
窗口咨询地址: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地址:文化中路59号,
电话咨询号码:0631—5277030
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办理条件
1.、应当具备演出经纪机构资格或文艺表演团体资格,其中,文艺表演团体仅限于邀请涉外或涉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参加本团自行举办以本团为班底的营业性演出;
2、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3、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4、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申请材料
1、《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 《 营业执照》 ;
2、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团体、演员;
3、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4、节目及其试听资料;
5、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6、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依法验收后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合格证明;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窗口咨询地址: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地址:文化中路59号,
电话咨询号码:0631—5277030
设立从事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的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
办理条件
(一)有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必需的资金和设备;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五)有熟悉电子出版物业务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设立从事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的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不得从事电子出版物总批发、批发业务。
设立从事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的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企业类型、资金来源及 数额;
(二)经营单位章程;
(三)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要求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
(四)资金信用证明;
(五)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窗口咨询地址: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地址:文化中路59号,
电话咨询号码:0631—5277030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审批条件
根据《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八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查材料
:
1、营业执照和章程;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资金信用证明;
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5、公安部门签发的《安全审核合格证》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
6、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和专业资格证明及经营单位或法定代表人签订的聘用合同;
7、网络分布结构图和场所平面结构图;
8、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土地使用权、产权证明;
9、设施设备明细表;
10、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11、与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签定的网络接入意见书。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窗口咨询地址: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地址:文化中路59号,
电话咨询号码:0631—5277030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办理条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5、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窗口咨询地址: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地址:文化中路59号,
电话咨询号码:0631—5277030
设立娱乐场所审批:
办理条件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七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2、歌舞娱乐场所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3、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娱乐场所经营许可,应当向文广新局行政审批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和章程;
4、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5、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6、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
7、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设备数量及位置;
8、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窗
口咨询地址: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地址:文化中路59号,
电话咨询号码:0631—5277030
印刷经营许可核发(出版物除外) :
办理条件
1.设立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2.变更登记、注销应当具备的条件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1)申请书
(2)印刷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备案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销材料复印件
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材料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一式两份;
(3)单位章程;
(4)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签字);
(5)购买设备清单、凭证;
(6)设立登记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7)经营场所证明(根据场所权属的不同,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方式提交相应的证明: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复印件。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及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该证明应标明有偿或无偿,长期或短期使用。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2.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1)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申请书;
(2)印刷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备案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销材料复印件;
(4)《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窗口咨询地址: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地址:文化中路59号,电话咨询号码:0631—5277030
有线电视安装设计许可:
办理条件
申请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不能通达的社区。
2. 开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及物业管理资质。
3.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技术方案和规章制度。
4. 具有保障安全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所要求的资金、相应场地、必要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材料
:
申请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应当向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开办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申请书(原件2份,纸质)
2.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尚不具备与该社区联网条件的证明(原件1份,纸质)
3. 开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及物业管理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纸质)
4.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技术方案和规章制度(原件2份,纸质)
5. 具有保障安全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所要求的资金、相应场地、必要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纸质)
办理时限: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时间)。
窗口咨询地址: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地址:文化中路59号,
电话咨询号码:0631—5277030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
申请条件:
1、拟定名称需经登记管理机关预审;
2、业务活动范围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能权限;
3、有符合文化行业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
4、有开展业务活动必需的设备、器材、场所和其他设施
5、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查、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最低开办资金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
申请材料:
1、名称核准受理通知书;
2、设立申请书;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及每年收入支出的估算情况材料;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
6、章程草案;
7、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8、与开展业务活动相关的设备、器材和其他设施清单;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窗口咨询地址: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地址:文化中路59号,
电话咨询号码:0631—5277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