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设置:6人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7:30
基本职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
服务项目:1.施工单位(承包方)与开发企业(发包方)约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施工单位对开发企业约定的最低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不予受理的投诉和终止处理的投诉情况:根据《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工程质量投诉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7日内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有下列工程质量投诉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备案的;(二)工程超过保修期的;(三)已进入仲裁或者司法程序的;(四)因用户装修改造、使用不当等因素造成的质量缺陷;(五)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六)投诉处理完毕,投诉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投诉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终止投诉处理:(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达成和解的;(三)投诉处理过程中进入仲裁、司法程序或者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
3.根据《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房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等单位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