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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政务问题(税务局)2018年9月7日
一、发票分为哪几种类别、如何领用(途径、方式)?
(一)发票种类:主要分为两大类,分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普通发票又分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平推发票,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式样的发票。
(二)领用方式:
1、全部种类发票都可以到办税服务大厅人工窗口申领;
2、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可以到办税服务厅自助终端申领;
3、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在网上办税平台申领,由省局统一在济南发货通过邮政快递送到(纳税信用等级为A的纳税人)。
二、房屋契税、营业税如何征收?
(一)、房屋契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3、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16〕4的文件规定:
(1)关于契税政策
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重新承受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对差价部分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对差价部分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属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对差价部分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对差价部分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2)关于住房认定
(3)“家庭唯一住房”、“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由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纳税人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住房情况,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情况信息及时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持书面查询结果办理涉税事项。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无偿为纳税人提供住房情况查询服务。
5、住房情况查询范围为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
6、纳税人应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涉税事项。
7、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建设的自用住宅不列入查询范围。
本通知规定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二)营业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相关规定:
1、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时间2016年5月1日执行;
2、个人转让二手房屋的,按照5%的征收缴纳增值税;
3、销售额的确定
一般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取得
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特殊规定: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4、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三、房屋赠与、继承如何缴税?
(一)增值税:
1.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二手房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2.其他情形的房屋赠与,按成交价格的5%缴纳增值税。
(二)个人所得税
1、个人转让二手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转让二手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2、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4、其他形式的房产赠与(不属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房屋赠与中的受增方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应纳税所得额。
5、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具体公式:
(不含增值税成交价格-含增值税的房屋原值-不含增值税的其他税金和有关合理费用)×20%。
(三)、印花税
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房屋法定继承人、非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及房屋赠与时,应依“产权转移数据”税目,按转移金额万分之五贴花,计征印花税。
(四)、土地增值税
1、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以下继承及赠与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作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五)、契税
1、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2、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3、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
4、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但并不包括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况。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权属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契税。但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房屋权属的,需要按规定缴纳契税,税率按照当地规定,计税价格由征收机关按照市场价格核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5、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四、对于特殊群体(残疾、毕业大学生、退役老兵等)在纳税方面有何减免政策?
(一)、退役老兵、毕业大学生
《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 鲁财税[2017]23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支持就业创业,推动实体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46 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49 号)相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我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上浮标准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政策,具体标准明确如下:
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除限额标准
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 3 年内按每户每年 96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 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
关于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限额标准
1.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 3 年内按每户每年 96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5200 元。
各地财政、税务、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政策落实,大力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 年 8 月 18 日
(二)、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残疾人个人。
【优惠内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五、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个人完税证明如何开具?
《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9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现就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
1、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2、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纳税服务厅前台直接开具办理或者携带本人身份证到纳税服务终端机自助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