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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材料:
1、房屋登记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书;
3、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合同、公证书、法律文件等);
4、购房发票;
5、申请人身份证明;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证明;
7、房屋测绘报告;
8、其他必要材料。
注:1、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需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户口本、单身证明等)。
3、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合法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4、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分别出具国资局、职代会同意转让证明,其他企业出具企业章程及企业权力机构决议。
5、商品房转移登记需提交业主临时公约及维修资金发票。
6、因拆迁安置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需提交拆迁安置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