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以及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建立和完善职业资格制度以及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和政策,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补充保险标准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报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人才管理和开发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承担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承担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统筹落实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队伍的建设规划;提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
(九)负责国(境)外专家和其他国(境)外人员、留学人员来我市创业、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统筹管理引进海外智力、出国(境)培训、有关国际交流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和培训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落实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