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发展旅游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定全市旅游业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旅游工作。
(二) 拟定并指导实施全市旅游业发展规划、计划;负责全市旅游资源普查工作;指导旅游商品开发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和重点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引导全市旅游业利用外资和社会投资工作。
(三) 培育和完善全市旅游市场,研究拟定全市旅游市场开发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重点旅游产品的开发;组织开展旅游业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各类旅游区(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旅游涉外饭店、旅行社(公司)和旅游区(点)等级的审核、申报、审批工作;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出国旅游和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旅游及边境旅游政策;负责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在我市开设旅游机构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旅游的对外交流活动。
(六)负责全市旅游统计工作;指导全市旅游咨询服务工作和旅游信息网建设。
(七)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八)监督实施国家、省有关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
(九)指导全市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